對主體和客體進行思考時,就提出我們將要論及什麽的問題。主體和客體這兩個詞顯然是多義的。例如“主體”,可以指特殊個體,可以指普遍屬性,也可以指康德的《導言》中所說的“普遍意識”。這種歧義性不是簡單靠澄清術語所能改變的,因為這兩個意義相輔相成;缺少一個就很難領會另一個。離開了任何主體的概念,就無法想象個體人性的元素——謝林稱之為“自我性”;如果對個體人性的元素失去了任何記憶力,“主體”也將失去任何意義。反過來說,一旦我們按照一般概念的形式把人類個體完全作為一個個體來思考——一旦我們指的不再僅是某一特定的個人的現實存在——我們就已經把人類個體變成了那種跟唯心主義的主體概念明顯相似的一般概念。“個別的人”這個術語本身需要有一個全稱概念,才不至於成為沒有意義的東西。即使在專有名字中也仍包含同那種一般概念的關係。它們指的是叫作那個名字的一個人,而不是叫任何其他名字的一個人;因此“一”省略地代表“一人”。
另一方麵,如果我們試圖給主體和客體這兩個術語下定義來避免這類混亂的話,我們就會像康德以來的現代哲學所一再提示的那樣,陷於一種理論上的困境,繼而加添了下定義的種種疑難,因為在某種程度上主體和客體的概念——或者確切地說,它們所表示的東西——先於一切定義優先考慮。下定義意味著從主觀上利用一固定不變的概念去捕捉某種客觀的東西,不管它本身可能是什麽樣的東西。因此主體和客體是難以給它們下定義的。為決定它們的含義所要考慮的東西,恰恰是定義為了概念的靈活性而需省略的東西。因此,一開始就把“主體”和“客體”這兩個經過仔細琢磨的哲學字眼作為曆史積累的問題提出來討論是可取的——當然不是堅守這種約定主義,而是繼續進行批判分析。其出發點就是這樣一種所謂樸素的——盡管已經經過中介——看法,即任何一種有知識的主體都麵對著任何一種已知的客體。因而這種在哲學術語中通稱間接知覺的反思是含糊的客體概念與同樣含糊的主體概念的一種再聯係。第二種反思反映第一種反思,從它們的內容看,這種反思更嚴密地確定了那些含糊的主體概念和客體概念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