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辯證唯物主義原理(第三版)

第一節 原因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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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觀念是人類一切自覺活動必不可少的前提,是一切自覺認識所必需的邏輯條件。人類的實踐活動是以一定手段來實現預期目的的過程,如何運用手段來達到目的就有了因果聯係。所以,原因和結果是人類一切實踐和認識中都要遇到的一種現象,也是哲學史上較早產生的一對範疇。

一、原因和結果關係的特征

因果範疇揭示的是事物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處在普遍聯係、相互製約中的任何一種現象,必然是由另外一種或一些現象所引起,它又必然引起另外一種或一些現象。引起某種現象的現象就是原因,被某種現象所引起的現象就是結果。

因果性和時間的順序性有密切聯係。在不斷更替的運動中,一般總是原因在前,結果在後,這是因果聯係的特點之一。但是,並不是任何先後相繼的運動都能構成因果聯係,如白天黑夜、春夏秋冬之間,有著時間的先後,但它們卻不是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包括時間先後次序在內的由一種現象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本質的聯係。

因果聯係的另一個特點是空間上的連續性,即任何原因本身又是另一個或一些原因的結果,而任何結果又是另一個或一些結果的原因。因果性的連續性構成了“因果鏈”,形成無數方向的發展路線,交織成現實世界的多樣性。因果性的連續性形成因果關係的普遍性,任何事物既是原因又是結果,世界上既沒有無因之果,也沒有無果之因;既沒有隻是原因的“純原因”,也沒有隻是結果的“純結果”。

從普遍聯係的角度揭示事物發展的“因果鏈”,並不是否定原因和結果的關係。何者為原因,何者為結果,是把普遍聯係之網的一個側麵抽取出來而形成的。正如恩格斯所說:“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係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而在這裏出現的就是不斷變換的運動,一個表現為原因,另一個表現為結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