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階級形成前提的利益論
前麵已經談到,近代資產階級社會的普遍性在通過與先前社會的局部地區性的對比中清晰地顯現了出來,而且,社會的各種關係也在階級和身份的範疇上進行了把握。這一點如後文所述,是在利益論的展開中得到明確的,所以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這種利益論的展開。第一篇第一節提到,“隨著分工的發展也產生了個人利益或單個家庭的利益與所有互相交往的人們的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在對它的欄外標注裏馬克思指出,“每一個力圖取得統治的階級,即使它的統治要求消滅整個舊的社會形式和一切統治,就像無產階級那樣,都必須首先奪取政權,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說成是普遍的利益,而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1]。接著馬克思在欄外補充道:“正因為各個個人所追求的僅僅是自己的特殊的、對他們說來是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們認為這種共同利益是‘異己的’,是‘不依賴’於他們的,也就是說,這仍舊是一種特殊的獨特的‘普遍’利益。”[2]如上所述,在分工和階級分化中,一方麵是特殊利益與共同利益的分裂、矛盾,另一方麵以統治為目標的階級,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說成是普遍的利益。
在第一篇第二節中,緊接著上述關於共同利益的論述,馬克思恩格斯如下論述道:“每一個企圖代替舊統治階級的地位的新階級,就是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所以,“把特殊利益通過普遍利益,或者‘普遍的事物’的形式表達出來”就成了哲學家們的任務。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從統治思想的普遍性中找出統治階級的思想統治的根據,而這種普遍性存在於統治階級的特殊利益向普遍利益的轉化中。接著馬克思恩格斯在第三篇第二節“德國市民階級的曆史”中論述道,與法國和英國的資產階級擁有發展了的階級利益相對的是,德國“隻有四分五裂的微小利益”,之後馬克思恩格斯重新對利益論進行了展開。即,“個人利益總是違反個人的意誌而發展為階級利益,發展為共同利益……並在獨立化過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為普遍利益又與真正的個人發生矛盾”[3],隨之而來被提出的問題是,在這個矛盾中“既然被確定為普遍利益,就可以由意識想象成為理想的,甚至是宗教的、神聖的利益,這是怎麽回事呢”[4]。對於這個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隨後做出了回答。即,雖然施蒂納“從中去體會個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的那種荒誕粗鄙的德國小資產階級的形式”,但“這兩個方麵就是個人發展的兩個方麵,這兩個方麵同樣是個人生活的經驗條件所產生的,它們不過是人們的同一種個人發展的表現,所以它們僅僅在表麵上是對立的”[5]。總之,“個人的私人的關係行為被物化和異化”,於是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就產生了。所以,非常不愉快地發現“個別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謂普遍利益,總是互相伴隨著”[6]的施蒂納認識到了這種表麵上的對立。實際上,“這種對立的一麵即所謂‘普遍的’一麵總是不斷地由另一麵即私人利益的一麵產生的,它決不是作為一種具有獨立曆史的獨立力量而與私人利益相對抗”[7]。這種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就這樣被不斷地再生產,而不是固定化的事物。然而,“這種共同利益在現存的生產方式和交往方式的範圍內以普遍利益的形式獲得獨立存在”[8]。另一方麵,個人的利益“被作為私人利益固定”下來,從而形成了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綜上所述,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對立的原因,存在於共同利益向普遍利益的轉化,以及個人利益向私人利益的固定化之中。這樣一來,哲學家們通過將普遍利益宣稱為理想的利益,從而創造出了“普遍性”成立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