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種“主體”的區分:“認知主體”與“價值主體”
反思以往對“主體性”的探討,我們認為所存在的一個重大缺失在於缺乏對“認知主體”與“價值主體”的自覺區分。這種缺失產生了兩個嚴重後果。一是用“認知主體”遮蔽和取代了“價值主體”,從而使得“主體性”最為重要的內容被遺忘了;二是體現在對馬克思哲學“主體性”概念的理解上,由於馬克思哲學的“主體”概念被把握為“認知主體”,結果它所具有的根本性質被失落了,它在主體性觀念上所實現的重大變革被掩蔽起來。
眾所周知,“主體性”是近代哲學所確立的最為核心的觀念之一。黑格爾曾這樣說道:“近代哲學的出發點,是古代哲學最後所達到的那個原則,即現實自我意識的立場;總之,它是以呈現在自己麵前的精神為原則的。中世紀的觀點認為思想中的東西與實存的宇宙有差異,近代哲學則把這個差異發展成為對立,並且以消除這一對立作為自己的任務。”[1]古代哲學是一種以“直接斷言世界”為特征的“形而上學實在論”,按照這種“形而上學實在論”,所謂知識,就是揭示和發現不依賴於心靈的實在世界,而對這一實在世界的認識,“是直接的、不以任何東西作為中介”[2]。與此不同,近代哲學自覺地意識到,所謂“實在”或“存在”,都是處於與人的主觀認識的關係之中的“存在”,當我們斷言“存在”時,總是不可避免地暗含著一個無條件的前提,那就是這“某物存在”總是進入人的意識領域為人所認識到的“存在”,無論是“感性世界”,還是“超感性世界”,都不能脫離開與人的思維的關係,因此,在關於世界的理論之前,必須有一種關於認識的理論來為之提供保證和合法性根據。正是在此意義上,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通過把“我思”確立為知識的出發點和基礎,開啟了近代哲學的“認識論轉向”,並因此而成為“近代哲學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