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超、實秋:
這幾天功課做得正得勁,回到寓所來,又總有一封家鄉來的信躺在桌上等我。遠遊異國的人沒有比這更開心的事了!昨答毅夫、毓琇書,諒已見到;雷同的話就不用重述了。文學社的印刷物怎樣了?我還是讚成出單行本。不過在這裏我有點私見,我以為經濟問題由團體負責很有些不便的地方。若果由個人負責,出版時又何必加上一個文學社的招牌呢?我想最好印刷的事脫離文學社底關係。如果同時有數人底作品出版,他們的性質或論調相同,他們當然是一個不掛名的團體了。用文學社的名義於文學社講起來許好聽點,但於該著作對於社會發生影響與否毫無關係。換言之,一種出版物,社會若要注意它或忽視它,並不以其屬於文學社與否為轉移。老實講起來我們的“藝術為藝術”底主張,何嚐能代表文學社全體呢?我們那些由此種主張而產出的作品,又何嚐能代表文學社全體呢?(《紅燭》底一大半是先文學社而誕生的)我們文學社是以興趣結合的團體,不是以主張結合的團體。現在我們偏要以一種主張現於社會之前,將來若有人要庇蔭於此社發表一種牛頭不對馬嘴的言論,我們既無法亦不當禁止;那時該怎樣為情呢?我們現在若要出詩集或小說集,不應該存心替自己或文學社出風頭。我們耳聞詩壇叫囂,瓦缶雷鳴,責任所在不能不指出他們的迷途來;我們相信自己的作品雖不配代表我們的神聖的主張,但我們藉此可以表明我們信仰這主張之堅深能使我們大膽地專心地實行它。所以我們現在隻要設法使我們的產品與社會相見就罷了;社裏若不能幫忙,我們自己幹起來,還更好呢。我想必沒有人疑心我對於社底忠誠減替了。我要出版與社脫離關係底理由應該supersede[38]社底利益,我想是人人承認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