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請示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提出某種事項,要求上級給予批複或解決的一種上行公文。這裏的事項包括:本級無法解決,需上級幫助解決的事項,如《關於要求給我縣災區增撥救災物資的請示》;本級無權批準,需上級批複的事項,如《關於將我市列為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的請示》《關於要求批準××機場建設立項的請示》;認為某項政策不好執行、需上級解釋和答複的事項,如《關於執行市委×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請示》;等等。
請示的結構:開頭部分說明所請示的事項和由來;主體部分說明該事項的具體情況,包括設想、依據、理由、要求解決什麽問題等;結束語一般為“特此請示,請予批複”。有些請示須有附件,如工程立項事項須附有可行性研究報告,以此作為上級審查批準的依據。
請示的寫作方法一般也較容易掌握,把請示的事項和理由說清楚就可以了。不過相對來說,也有難易之分。凡按慣例或程序請示的事項,如幹部任免、機構設置等,寫作較簡單,幾句話就完;而某些牽涉麵較廣、政策性較強或帶有試驗性、探索性的工作,在向上級請示時,就要把情況說全、說準,把理由說足,力求把上級“說服”,這樣才有得到批準的可能。比如某地區《關於請求批準撤地設市、實行市管縣體製的請示》,主體部分就應包括3個方麵:(1)講述本地區概況,包括曆史沿革、人口、麵積、行政區劃、經濟發展水平等;(2)按照撤地設市標準,如非農產業人口、國內生產總值及第二、三產業所占比重、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等應達到什麽水平,一條一條照套,說明你這個地方已夠得上設市標準;(3)闡明實行市管縣體製的意義,如發揮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強政權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等。如果不講足這些情況和理由,上級就可能認為地改市的條件尚不成熟而不予批準,或叫你重寫(補報)材料,視情況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