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函,即公務信函,屬常用應用文之一,適用於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請求批準和答複審批事項。它有不同的種類,包括互通信息、告知有關工作舉措,希望得到對方理解支持的通報函;交換想法和意見,希望就某項工作達成共識、協同合作的商洽函;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需要對方給予幫助或審批的求助函;召開有關會議或舉辦有關活動,請對方參加的邀請函;介紹有關人員外出公務活動,需請對方給予接洽幫助的聯係函;出台有關政策舉措,需向有關單位谘詢或聽取意見的征求意見函;此外還有涉及有關事項的轉辦函、催辦函,等等。可見,函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所有跨部門、跨係統、跨區域的橫向公務活動都離不開它,所有不能通過領導與被領導、管轄與被管轄關係去解決的問題和辦理的事項都需要它。從行文關係看,它作為平行文,與上行文、下行文一樣,每日每時大量地產生著、運行著,在政務活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函分為發函和複函,發函即就有關事項主動發出的函,複函即就發函事項做出回複的函。也有一些函是不需回複的,如邀請函、聯係函等。
函的寫作有相對固定的格式。首先是標題,需要寫明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文種還需要注明是函還是複函。其次是主體,一般由三部分構成。一是開頭,發函的開頭簡述緣由和目的,或者直接進入主體;複函的開頭引述發函的標題或文號以引出下文。二是事項的具體內容,發函寫明聯係、商洽或請求解決的事項,包括想法、要求、依據或理由;複函針對發函事項給予答複,或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應說明理由),或提出意見建議。三是結尾語,發函通常用“請予函複”“盼複”等,複函通常用“此複”“特此函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