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決議和紀要都是會議的產物,都用於記載、傳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以便下屬單位遵照執行。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
(1)會議的性質、檔次不同。紀要來自班子會及協調會、座談會、現場辦公會等小型會議,決議來自黨代會、人大會、職代會等嚴肅、莊重的大型例會。
(2)記載的內容不同。紀要記載的是屬於需要研究、溝通、協調、明確的具體事項,決議記載的是重大決策事項。
(3)行文規則不同。紀要須載明參會單位名稱及人員姓名,決議不需要;決議須在標題下邊注明什麽時間經什麽會議通過,紀要不需要。
(4)印發範圍不同。紀要一般隻需印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決議則要印發會議代表及所屬各地各單位,有些還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從內容上分,決議有三種類型,其寫法也各有不同:
一種是就某個重大決策或某項重要工作形成的決議,即決策性決議。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文中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措施方法,有小標題、序號,這和某些“決定”的寫法是一致的。
一種是就會議各項工作報告及相關文件形成的決議,即批準性決議。它根據會議審議和表決結果而產生,帶有較強的結論性、權威性,寫作上模式化較強。如某市幾屆幾次人民代表大會聽取了政府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國民經濟計劃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經代表們審議後,都要分別形成決議,予以評價,決定批準,然後提出希望、發出號召。
一種是傳達會議情況、反映會議成果的決議,即公布性決議。它帶有綜合性,要將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及達成的共識、做出的決定等在內的內容全麵反映。寫法上,它一般很少用小標題和序號,而較多用到“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強調”“會議號召”等詞,這一點又與紀要的寫法有相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