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從來無法實現讓我們感到幸福或滿足的承諾,相反它會偷走我們的自由,讓我們對擁有更多的物品產生難以抑製的欲望,忽略那些真正能夠帶來快樂的事物。
——【極簡便簽】
20世紀20年代,美國被滾滾而來的財富浪潮淹沒,精明的廣告商們開始有意地在公眾的腦海裏把“擁有感”與“幸福”聯係起來。直至今天,這樣的理論依然在發揮著作用,在很多人看來,擁有一套大房子、一輛高檔汽車,穿新款的運動鞋,用新的電子產品,直接指向了人們的身份地位、生活品位、收入證明,顯示出自己有能力為自己和家人提供高質量的生活;甚至就連喝某品牌的咖啡與啤酒,都成了友誼與歸屬感的代名詞。
這一切是真的嗎?不,隻是廣告商們臆造出來的概念。當我們購買的東西遠遠超過自身真正的需要時,他們的客戶就能實現盈利的目標。廣告商們利用了我們獲得“擁有感”的欲望,卻讓我們掉進了一個思維陷阱,認為生命的目的就是要自我滿足,“買買買”是愛自己最直接的方式。
曾經的我,也秉持著這樣的認知和消費習慣。在發了工資的第一時間,要麽跑到購物中心,放肆地吃一通,再挑幾件看起來喜歡的衣服和小物件;要麽就把收藏在網絡購物車裏的物品,統一下單結賬。我覺得,這是對自己辛苦付出的一種犒勞。
這樣的做法,有沒有給我帶來幸福?或許有,但更多的是在“買”的那一瞬間,覺得有一種掌控感。然而,當物品被帶回家之後,幸福感就開始回落了。在衣物被使用一兩次後,新鮮感**然無存,幸福感也消失了,留下來的隻是銀行卡上或支付寶裏帶著“-”號的數字。偶爾,我還會為此感到焦慮與懊悔。
這樣的情況,不僅發生在為實體物品的消費上,還包括為精神食糧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