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金用遼、宋舊錢,海陵王才印“交鈔”。大鈔分為一貫至十貫五種,小鈔分為一百文至七百文五種。交鈔限用十年,倒換新鈔。海陵王時,又鑄銅錢“正隆元寶”與交鈔並行。金世宗時,鑄“大定通寶”銅錢,年鑄十四萬餘貫。交鈔印量不大,但取消了十年為限的規定,民間可長期使用。金章宗時,因財政虧空,開始大量印造交鈔,交鈔因而急劇貶值,以至民間多拒絕使用交易和倒換銅錢。承安二年(1197年),又發行銀幣“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五種,一兩折合銅錢二貫,後因民間多有偽造,銀幣行使三年後即停止使用。金朝後期,財政窘急,遂大量濫發紙鈔和綾幣,以致市肆晝閉,商旅不行,物價踴貴,民間不得不以白銀作為交換手段。
大定二十年(1180年)金朝製定《商稅法》。《商稅法》規定:凡金銀百分征一,其他貨物百分取三。太和七年(1207年),稅率提高,小商販貿易的貨物征錢百分之四,金銀征百分之三。金朝都城中都的商稅額,世宗時為十六萬四千貫,章宗承安初年增到二十一萬四千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