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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節 訴訟法有關知識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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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費由誰負擔

關於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不管是經濟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1989年9月1日起執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作了如下規定:

1.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2.撤訴的案件,其受理費減半,由原告負擔。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3.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4.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決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上訴案件,其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也按此辦法解決。

5.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的實際支出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6.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申請人如果敗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還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7.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如何申請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急需,裁定義務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第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第三,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1.先予執行的案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