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業管理人員,在壓力或利益的驅使下,會采取一些不正當手段處理企業事務。有些處理方式在和法律打著擦邊球,稍不留神可能就會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管理者懂得了刑法的基本常識,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不違法,同時還能約束下屬不要觸犯法律,以免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15.1 刑事法律基本概述
什麽是單位犯罪
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單位(包括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來講的社會、民事等活動的一個重要主體。就一般意義而言,單位的範圍是十分寬泛的,可能出現不同的理解。但本條規定,所謂的“單位”,特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的公司,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條所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全體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有一定人員的股東發起成立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若幹股份,股東各自以其所購股份對外承擔財產責任的公司;企業,本法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它們是以贏利為目的,以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為內容的社會經濟組織,也可以稱之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是指不從事生產、經濟等贏利性活動,接受國家機關領導並由國家開支經費,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設立的組織。在我國,事業單位有國家事業單位和集體事業單位之分;機關,主要是指行使國家和黨派管理職能的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黨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團體,是由特定行業、階層依法自願組成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包括共青團組織、婦女聯合會、工會、學生聯合會、基金會、宗教或者其他學術行業團體。這些單位們都能以自己的資產和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