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優勝劣汰,企業有生就有死,企業破產法的出台,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正常新陳代謝的機製。企業管理者要了解破產法,為自己上好發條,爭取為企業創造輝煌的未來。
14.1 破產法概述
什麽是破產
破產是債務人的實有資產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即企業達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又不能如期償還債務,就宣告破產。隻要有商品生產,隻要有市場經濟,就會有競爭,也就會出現有盈有虧的企業。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會被淘汰,就要破產,這是價值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也是促使商品生產向高效率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破產進行規範的法律就是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從實際出發,對不同性質的企業破產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中。對於全民所有製企業的破產,適用經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該法從1988年11月1日起實行,隻適用於全民所有製企業。而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問題則適用1991年4月9日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但也隻限於以上各類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至於不是法人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則不適用,這些市場主體不能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到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產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破產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