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產品推銷出去,賣給消費者,獲得利潤才是企業運作的根本。這就涉及到企業和消費者的關係,企業和同行存在的競爭關係。作為企業管理者就有必要懂得經營者和消費者各自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懂得一定的不正當競爭的知識,以防止自己的某些行為在不經意間就被人訴之以不正當競爭,受到不該受到的譴責。
11.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要弄清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就必須搞明白“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概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根據本條規定,要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而不包括社會組織。
2.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家庭、個人的生活需要。
3.消費者既可以是商品、服務的購買者,也可以是商品的使用人。
4.消費者必須是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即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由經營者提供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對經營者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據我們的理解,經營者具有以下特點:
1.絕大多數的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但並非所有的經營者都以營利為目的。在分析消費者的概念時,消費者並不需要一定支付代價才能成為消費者,與此相對應,經營者無須一定要獲取利潤才能成為經營者。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以市場為中介而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的人,也可以成為消保法中的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