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法律基本知識
法與法律的概念
法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製定或者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
法律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泛指所有的法律規範性文件;狹義的法律是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這裏的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是我國法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按照法律規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有《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麵的關係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我國的法律體係
我國的法律體係是指在憲法統率下不同法律部門組成的內在統一又相互聯係的係統。我國的法律體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基本的法律部門:
1.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國法律體係的主導部門。它是規定我國社會製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地位、職權範圍、組織和活動、經理人必備經濟合同與法律知識原則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憲政生活的基本問題的法律規範總稱。
2.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法體係又可以分為總論、物權(包括所有權)、債權(包括合同)、人身權、親屬和繼承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