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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節 涉外商品貿易要按合同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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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品貿易合同基本概念

涉外商品貿易合同也叫商品進出口合同,是指外貿進出口公司或具有外貿進出口權的國內廠商與國外廠商、客戶就商品買賣簽訂的合同。進出口合同,是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主體文書,是使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得到保障而付諸實現的法律形式。

主要特征

簽訂貿易合同是一種經濟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凡是合同都具備合法性、合意性、公平性和保證性等特點。但與一般合同比較,進出口合同還具有自身的明顯特點,即它的涉外性、政策性和國際通用性。它的總體內容必須反映我國平等互利、互通有無的對外貿易方針。它的條款必須體現國家的國別地區政策,對簽有貿易協定的國家,要按照協定,掌握平衡度。合同的各項條款,不僅要符合我國的法律,還應考慮到對方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

基本類別

涉外商品貿易合同,以我進出口公司為賣方的,與國外客戶就某一商品的買賣達成協議而簽訂的合同叫出口合同。又稱銷售合同。以我進出口公司為買方的,與國外商戶就購買某一商品達成協議而簽訂的合同叫進口合同。又稱購貨合同。商品進出口合同又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正式的合同形式,一種是簡化的合同形式——成交確認書(售貨確認書和購貨確認書)。正式書麵合同為條款式合同,成交確認書則為表格式合同。交易數額大、交易條件比較複雜的商品買賣,一般采用正式書麵合同形式。

寫作要求

合同的主要內容就是正文部分的各項條款。為兌現商品,合同必須以條款的形:對交易商品和當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當事雙方磋商談判的一致意見,以書麵條款的形式,在文字上給予明確的規定。它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品質規格、單價、總價、交貨裝運、支付、檢驗、爭議、索賠、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