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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節 技術轉讓要按合同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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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基本概念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也就是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一定的技術成果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而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技術成果,並支付約定的價款或者費用。交出技術成果的一方,稱為轉讓方,接受成果並支付費用的一方,叫做受讓方。

主要特征

技術轉讓合同具有特殊性,因為技術成果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技術轉讓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技術成果。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是指已經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以及沒有獲得專利的技術,即專有技術。

2.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成果使用權的轉移,而不是所有權的轉移,受讓方隻是取得轉讓技術的使用權,轉讓方並不喪失對轉讓技術成果的所有權。

3.技術轉讓合同中轉讓技術應當是現有的、特定的、相對完整的和成熟的技術。

4.技術轉讓合同時效的長期性,即技術轉讓合同的有效期限較長。

基本類別

技術轉讓合同根據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權利化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四種類別: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申請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2.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轉讓方)將其所擁有或者所持有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所擁有或者所持有,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叫專利許可證協議,是指專利權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其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其所擁有或者所持有的專利技術,受讓方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為目的,轉讓方不因其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而喪失其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又可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可轉讓實施許可合同和交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