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基本概念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是指企業所有者(出租人)與承租者(承租人)當事人雙方之間就企業經營管理權的轉移訂立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這是完善企業經營機製的一種法律形式,是一種新型合同。
主要特征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核心是轉讓經營權。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中所涉及的經營權,是整個租賃企業,經營權行使的結果,不但直接涉及承租人本身的經濟利益,而且也關係到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承租企業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離開經營權的實質內容,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將無法成立,而且也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2.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主體具有廣泛性、選擇性和固定性。
首先,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承租方包括個人承租、合夥承租、企業法人承租等多種形式。當承租人具備必備條件後,還要經過出租方公開招標,根據承租人的投標情況,從中擇優聘用,才能最後確定。因此,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承租方具有廣泛性和嚴格選擇性的特點。其次,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出租方又具有明確的固定性。租賃企業是全民所有製企業的,必須由企業的主管部門作為國家代表擔任出租方,行使企業的出租權,租賃企業是集體所有製企業的,必須由其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或委托主管部門代表集體企業擔任出租方。
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標的是整個企業。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出租方是將整個企業交給承租方生產經營,承租方取得租賃企業的經營管理權,而不是簡單的使用權。企業作為租賃經營合同的標的,包括以下具體內容:企業的名稱、性質、地址、企業的有形財產(如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資金、產品、商品等)、企業的無形財產(如企業的產品信譽、商業信譽、技術水平、商標權、專利權等)以及企業現存的一切狀態和外部環境(如企業人員構成、生產經營狀況、市場銷售、地理環境等)。以整個企業作為標的,是企業租賃經營合同區別於一般租賃合同最根本之處。承租方不但享有對租賃企業的生產經營權,而且享有有限製的處分權,如對租賃企業人員、職工的任免權、獎懲權、錄用解聘權,是租賃與經營權利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