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訂好了回國的飛機票。前一段時間,我思鄉情切,恨不能立刻飛回家中,與親人團聚。然而,此時真要回國了,我又對法國對這小城埃克斯產生了依依不舍之情。人的感情真是一件非常奇怪、飄忽不定的東西。
由於我在埃克斯還有一些事務要處理,而且還要到巴黎去住上幾天,所以我隻能再到楊先生家上最後一次課了。通過這一段時間的接觸,楊先生在我的心目中已經不再是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怪人,但是他的身份以及他為什麽隱居異國他鄉,對我來說仍然是一個謎。我還沒有收到國內那位朋友的回信,但是我估計這兩天就該收到了。也許,我可以在今天上課的時候問一下楊先生的身世?也許,我根本就不應該去探詢他人的隱私?也許……我就這樣胡思亂想著走進了楊先生的家門。
楊先生在簡短的問候語之後,就又像一位一絲不苟的教師那樣立即開始了講課:“今天,我們將繼續討論司法人員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問題,並且將討論證據學中最後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那就是證明標準問題。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第一,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第二,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明性;第三,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就是要查明具體證據所反映或者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否屬實,也就是要查明這個證據是否可靠。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這可以從兩個方麵進行:一方麵是從證據的來源進行審查,例如,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組織辨認的環境條件和對象安排是否會影響辨認人客觀獨立地作出辨認結論等;另一方麵是從證據的內容進行審查,例如,某證言所講述的事件經過是否合情合理,某鑒定結論的推導和該鑒定所依據的科學原理之間有無矛盾等。你明白我的意思嗎?”